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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磋商公告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委托,现对“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

1、工程名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

2、项目编号:20AT0315502017

3、采 购 人: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4、资金来源:自筹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工程实施地点: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2、建设规模: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包含拆除、安装、装饰、照明、给排水等施工造工程。

3、项目范围:详见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4、工期要求:30日历天

(三)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2、供应商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二级以上资质;

3、项目经理资质要求:项目负责人须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

4、供应商须承诺项目竣工后一次性通过验收(供应商须提供书面承诺函);

5、供应商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四)磋商时间及地点

1、磋商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磋商文件。

2、磋商地点(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磋商文件。

(五)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同磋商时间。

(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1、磋商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17:00止(北京时间)

2、磋商文件获取方式:

网上获取:凡有意参加本项目供应商,需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ahbidding.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企业注册通知公告》。请各位供应商务必在磋商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信e采网站(www.ahbidding.com)免费注册,不注册或者逾期注册的均视为报名不成功,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审核期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 明确参加项目及包次,在线缴纳磋商文件费用后,下载文件及相关附件(含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文件,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信e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联合体磋商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文件下载操作。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用户注册成功后如需要变更初始注册信息的,应及时在信e采申请变更(信e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51-63735952/63736302),如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良后果,供应商责任自负。

(七)联系方法

项目单位: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316号

联系人:龚主任

电话:0551-63616190

代  理 机 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详  细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1406室

联   系   人:曹工/沈工

联  系 电 话:0551-63736292/0551-63735929

电  子 邮 件:rcao@ahbiddi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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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成交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锅炉房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20AT0315502017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5月18日

采购日期:2020年5月22日

成交供应商名称:安徽德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壹拾叁万捌仟柒佰贰拾陆元柒角玖分 (¥138726.79)

采购人名称:合肥市第四人民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316号

联系人:龚主任

联系方式:0551- 63616190

采购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项目负责人:沈工/曹工,联系电话:0551- 63735929/63736292

公示截止日期:2020年5月28日17:00(北京时间)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联系电话:0551- 63735929/63736292。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三、其他

特此公告。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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