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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委托,对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招标编号:19AT0312704611),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竞争:
一、项目概况
1、本项目为租赁一台4.99m³液氧储罐和室外氧气主管道安装。
2、租赁的液氧储罐投标人须提供安装并办理相关手续,保证液氧储罐正常合规使用。招标人只提供按月计算的租赁费用。
3、管道安装产生的材料及人工费用由招标人全额支付。
4、租赁年限:8年
5、租赁费用:不高于3000元/ 月
6、投标人在租赁期限内负责对液氧储罐维护保养及相关检测等。
7、租期结束后,液氧储罐所有权归投标人所有。
二、投标人资格条件
1. 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
2. 投标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
3. 投标人应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 投标人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管道)GC2级及以上资质;
5. 投标人应具有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压力容器)资质;
6. 投标人若不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需提供与第三方具备资质条件的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提供有关资质文件。
三、1.报名时间:2019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9日17:00(北京时间);
2.凡有意参加本项目投标人/供应商,需在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www.ahbidding.com)进行企业免费注册,具体操作参见《信e采—企业注册通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供应商务必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到信e采网站(www.ahbidding.com)免费注册,不注册或者逾期注册的均视为报名不成功,一切后果由投标人/供应商自负。
完成企业注册并通过审核后(审核期一般为三个工作日),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信e采电子交易系统”,明确参加项目及标段,在线缴纳招标/采购文件费用后,及时下载文件及相关附件(含澄清、答疑及补充通知等文件,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查阅信e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上述相关内容,否则造成的后果自负);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进行文件下载操作。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用户注册成功后如需要变更初始注册信息的,应及时在信e采申请变更(信e采技术人员联系电话:0551-63735952),如因未及时变更导致不良后果,投标人/供应商责任自负。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五、开标地点:详见招标文件
六、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45号
联系人:汪主任
电话:0551-6273669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祁门路 1779 号安徽国贸大厦 1406 室
联系人:沈工 赵工
电话:0551-63735929/0551-6373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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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中标公示
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中标公示
一、项目相关情况
项目名称: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
项目编号:19AT0312704611
采购方式:国内公开招标
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19年9月11日
采购日期: 2019年10月9日
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液氧储罐租赁及管道安装项目(项目编号:19AT0312704611)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式,对该项目进行评审,最终确定:
中标候选人:合肥医用氧气厂
招标人:安徽省中西医结合医院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史河路45号
电话:0551-62736690
联系人:汪主任
采购机构名称: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
项目负责人:沈工
联系电话:0551-63735929
公示截止日期:2019年10月14日
若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内以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向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安徽国贸大厦,联系电话:0551-63735929。
若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二、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质疑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三、其他
特此公告
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沈工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551-63735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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